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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建筑物拆除

发布时间:2024-05-08

中山建筑物拆除-


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,未经批准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
(一)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


(二)改变住宅外立面,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、窗;


(三)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;


(四)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。


本条所列**)项、第(二)项行为,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;第(三)项行为,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;第(四)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。


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,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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